日本国会通过监听法和居民基本注册法修正案
林思云
1999年8月12日,日本国会对“监听法”和“居民基本注册法” 修正案进行了
表决,自民、自由、公明三党赞成,民主、共产、社民三党反对,结果以142票赞
成,99票反对通过了“监听法”(日语原文为“傍受法”),以146票赞成,93票反
对通过了“居民基本注册法”修正案(日语的原文为“住民基本台帐法”)。
一、监听法
本来日本的宪法和刑法上都明文规定,对居民的私人电话和其它通讯进行盗听是违
法行为。可是近年来警察机关却提出了这样的要求:为了对付日益增长的集团犯罪,
希望在法律上允许进行“合法”的盗听。警察的理由是,近年来集团走私枪支毒品、
集团组织偷渡、集团杀人等集团犯罪有较明显增加。为了对付这些集团犯罪,对犯
罪分子之间的电话等进行盗听,是破获犯罪集团、掌握犯罪证据的有效手段。所以
要求国会在禁止盗听私人电话的法律框架下,允许对有犯罪嫌疑的分子进行合法的
电话监听。
监听法的主要内容是:允许检察、警察机关对集团走私枪支、集团走私毒品、集团
组织偷渡、集团杀人的嫌疑分子进行电话监听,但监听的时间为10天,最长可以
延长至30天。监听法规定检察、警察机关在进行电话监听以前要得到法院的批准,
监听记录要送交法院保管。同时还禁止对医生、护士、律师、神职人员等的电话进
行监听,因为这些人在职业上要接收大量的私人电话。
不过许多人对监听法持反对态度,认为既然宪法明文规定盗听是犯罪行为,就不应
该使用一种犯罪行为去对付另一种犯罪行为。还有很多人认为监听私人通话是对个
人基本人权的侵害,监听法会使人们感到时时刻刻被监视的不快感。虽然监听法规
定只能对涉及枪支毒品走私、偷渡、集团杀人的嫌疑分子进行监听,但实际上很难
区别这些集团犯罪和其它犯罪的界限,很容易造成滥用“合法”盗听权利的行为。
监听法在审议时曾遭到在野党的激烈反对。由于执政的自民、自由、公明三党在参
议院中有明显的人数优势,在野的民主、共产、社民三党无法直接对抗,于是使出
了拖延时间的“牛步战略”进行抵抗。在野党的议员进行数小时的超长时间“牛舌”
演讲来拖延表决,使审议会议成为长达28小时27分的彻夜超长会议。但执政党利
用其人数优势,最后还是使监听法获得通过。监听法将于明年8月开始正式实施。
不过“道高一尺,魔高一丈”。 监听法通过后,反盗听电话等反盗听器材的市场开
始大活跃。反盗听电话是使用电子技术将声音进行密码化后,再通过电话线路传输。
盗听这样的密码电话时,只能听到一串数码声音,无法得知通话的内容。现在市场
上反盗听电话装置主要是德国和以色列的产品,价格从几十万日元到上千万日元不
等。
二、居民基本注册法修正案
这次国会通过的居民基本注册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:为了便于对居民的情报进行
计算机管理,给全日本的每个居民编一个10位数字的个人编号。
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,居民编号制度的优点之一是可以使申请“住民票”的手续简
化。“住民票”是日本人办理各种手续时经常需要的身份证明文件。以前申请“住
民票”时,必须前往户口所在地去办理,这对于在外地工作或居住的人十分麻烦。
而实行居民编号制度后,在全国任何地方都可以直接领取“住民票”。此外,居民
编号制度还可以使居民的迁居和纳税手续简单化,特别是实行居民编号制度以后,
将来还可以实施免除繁琐点票过程的电子投票。
但反对居民基本注册法修正案的人也很多。一些人反感自己被强行编加一个数字,
更多人对居民编号制度的安全性表示担心。因为只要知道一个人的个人编号,就可
以简单地查出个人的纳税情况、犯罪记录等个人隐私。所以居民基本注册法修正案
规定政府有责任对居民的个人编号保守秘密,泄密者要进行刑事处罚。自、自、公
三党还许诺要在三年以内制定出保护个人情报的“保护个人情报法”。
按照惯例,居民基本注册法修正案应该通过地方上的参议院委员会的审议。但这次
审议居民基本注册法时,由于在野党的激烈反对,自、自、公三党主持的参议院破
例不经过地方委员会的审议而直接通过了居民基本注册法修正案。这种破例战后有
13次,这次是1975年以来时隔24年的破例。
1999年8月23日写于日本